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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运提单类型分类汇总

1.按货物是否装船划分
(1) 已装船提单(on board B/L or shipped B/L)
是指整票货物已全部装进船舱或装在舱面甲板上后承运人才签发的提单。提单是买方凭以提货的依据,为了确保能在目的地提货,一般都要求卖方提供已装船提单,以证明货物确已装船。同时,使用已装船提单对买卖双方的责任划分均有利,具体说来,在 FOB 、 CIF 、 CFR 价格条件下,货物装船是承运人“钩至钩”责任的起点,如果在装船过程中承运人发现问题,可以在提单上加一批注以修改托运人申报货物的内容,只有在货物表面状况与托运人的申报一致时,承运人方才注明“已装船”文句,因此,“已装船”是卖方按照合同交货的标志。货物装船后,承运人始对提单上描述的货物负责,承担货物在运输中的灭失和损坏之责,因而对买方来说,减少了收货的风险。故双方都愿意在 信用证 中规定提单上有已装船字样。由于 信用证 中一般均要求提供已装船提单,银行也因此只接受表明货已装船,或已装具名船只的提单。
表示货已装船或已装具名船只的方法有两种。一种是由提单上印就的“货已装船”或“货已装具名船只”这类词表示。在这种情况下,提单出单日就是装船日或发货日。另一种是由提单上加批的词语证明货已装具名船只。批注必须表明货已装船的日期,这一日期即是发货日期。如果提单表明“预期船只”,也就是货物有可能装上这只船,提单上的已装船批注除了要表明货已装船外,还要写明货实际已装的船只的船名。如果货实际所装的船只就是当初预期要装的船只,这一说明也不能免。
货物装载在船只上,可分为置于舱面(即甲板上,loaded on deck)与置于舱内(即甲板下,loaded under deck)。若在提单中载有on deck,loaded on deck或stowed on deck等批注,这类提单称为甲板货提单(On deck B/L),它表示货物装载于甲板上。一般收货人都不喜欢其货物置于甲板上,因甲板上之货物易遭雨淋水浸,或卷入海中等损失,比甲板下货物有较大的危险性,对买方不利。除非发货人同意,承运人将不属于甲板货(deck cargo)的普通货物装载于甲板上,以致发生毁损或灭失,必须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提单上载有上述批注,表示该项装载已获托运人同意。根据UCP500第31条,银行将不予接受有这类批注的提单。
由于货物本身的性质,例如具有危险性的货物,或体积过于庞大的货物,如整部重型车辆等,非装载于甲板上不可,或按一般商业习惯可以不必装载于甲板之下者,如原木之类,则 信用证 应加注“on deck shipment acceptable”或类似字样的特别条款,也就是说必须具有信用证特别授权。
但是,根据 海运 的惯例,即使运输条款没有规定,承运人也有权将货物装载于甲板上,只要他对货物的灭失负责。为了说明他的这种权利,提单条款中往往有承运人有权将货装甲板的内容。这种提单不算是甲板货提单。若提单只是表明货可装甲板(the goods may be carried on deck),而并没有明确注明已装或将装甲板(the goods are or will be loaded on deck),银行可以接受。
(2) 收货待运提单(received for shipment B/L)
简称待运提单。是在托运人已将货物交给承运人,承运人已接管等待装船的货物后,向托运人签发的提单。有时船公司因船期问题,指定仓库预收货物,根据仓库收据签发收妥待运提单,准备交由日后到港船只装运。特别是随着集装箱运输的发展,因集装箱船航运公司大都在内陆收货站收货,而收货站是不能签发已装船提单的。通常此种待运提单上记载“received for shipment in apparent good order and condition…”等文句,表示签发提单时,承运人仅将货物收管(take in charge)准备于不久后装船,而实际当时还未装船。由于这些货物尚未装船,所以提单上并未载明装运船舶的船名和装运日期。有时提单上虽有船名,也多属拟装船名,该船能否如期到达将货运出,船公司并不负责。正因为此,进口商一般不欢迎这种提单,如果进口商付款后取得的提单对货物能否及时装船并没有确切的保证,万一货物不能顺利装船,进口商无货可提。所以信用证项下银行一般不愿意接受这种提单。
收妥待运提单虽表示货物尚未装船,但如在签发待运提单后,货物已经装载于船只上,则承运人可在待运提单上加注“已装船”(On board)字样,注明船名和装运日期并由承运人签署,这时待运提单便转化为已装船提单。在此种情况下,货物的装运日期是加注的装船日期,而不是待运提单的出单日期。
也有承运人在待运提单上加注“I certify the goods described herein are loaded on board the vessel named herein at the port specified in the bill of lading on or before the date of this endorsement dated…”等语,并加签署,使这张待运提单具有已装船提单的效力。

如果受益人提交的是待运提单,银行将审查是否转化为已装船提单,也就是查看是否有已装船批注。这一项是银行审单的重点。如果信用证要求已装船提单而提单内无已装船说明或批注,银行不会接受。
2. 按对货物的外表状况是否有不良的批注划分:
(1)清洁提单(clean B/L)
这是指货物装船时,货物的外表状况良好,对 海运 提单上所印就的“外表状况明显良好”(in apparent good order and condition) 没有作相反的批注(Superimposed Clause)或附加条文的提单。信用证要求的提单均为清洁提单。银行审单时应注意审核是否为清洁提单。
如果 海运 提单上没有打上“clean”字样或原先印就的“clean”字样被承运人删除,并不影响提单成为清洁提单。也就是说,提单清洁与否,不依提单上是否有“清洁”字样,根据UCP500第32条的定义,只要“是不带有明确宣称货物及/或包装缺陷状况的附加条文可批注的运输单据”就是清洁单据,因此提单上有无“清洁”字样并无意义。不能因为没有此字样就构成单据不符点。
(2)不清洁提单(foul B/L)
这是指承运人在提单上加注了有关货物及包装状况不良或存在缺陷等批注的提单。承运人签发提单给托运人,要对托运人,收货人或其他提单持有人承担提单上所载的责任。提单上记载了“received(或shipped )from the shipper herein named in apparent good order and condition, unless otherwise noted in this B/L…”,表示除非另有说明,否则,即表明货物表面状况良好。承运人应在目的地交付提单上记载的外观良好的货物给收货人。如果货物在目的地显示其状况不良,承运人可能要负责任。因此,承运人在接管货物时,如果发现货物或包装污染、潮湿、破包等,即在提单上批注,以明确其责任。批注就是对“表面状况良好”提出的异议,而“表面状况良好”一词是说明凭目力所及的范围,货物是在表面上外观良好的情况下装运的,但这不说明没有暴露出来的质量。例如批注了“两包破”(2 bags torn)或“10箱货物短装”(10 cases short-ship)等,即表示这些情况在装运时即已发生,不应由承运人负责。有了这些批注,则构成不清洁提单。但这种情况除外:按照班轮条款规定,托运人的责任到货物吊至船舷为止,货物过了船舷后发生损坏,如果是由装卸不慎造成的,责任应在船方而不是托运人。在这种情况下提单上不作任何批注。
并非所有有关货物的批注都构成不清洁提单。例如,承运人对于提单上列有货物的数量、质量、价值或特性并不负责,即使托运人在提单上声明了内容、价值、重量、尺寸、标记、质量、数量等,承运人也视作不详。这些声明并不构成提单的“不清洁”。承运人对因包装性质(如装入纸袋、塑料袋内的货物)而引起损失或损坏予以保留的条款,即免责权利,也并不作为声明货物有缺陷,不构成“不清洁提单”。如果大副收据所列货物唛头、件数、重量等内容与提单所申报的不符,提单应根据大副收据作更正,这种更正过的提单应该说不构成不清洁提单,但可能遇到刁难挑剔的客户,也会以不洁提单为由而拒付。
例: 海运提单上常见的批注类型有:
a. 对货物与包装状况的批注,如:
ONE BAG BROKEN (一包破)
ONE BALE OF RUBBER STAINED BY WATER (一包橡胶水渍)
ALL TIMBER LOADED WET (全部木材装船水湿)
ONE CARTON NO.23 MIDDEW STAINED (第23号纸箱有霉迹)
TWO BOXES CARSHDE,CONTENTS EXPOSED (两箱打碎,货物暴露)
THREE STEEL TUBES BENT (三条钢管弯曲)
DAMAGED BY VERMINS (RATS) (有虫或被鼠咬)
TWO DRUNS,NOS.3,5,BADLLY DENTED N/R FOR CONDITION OF CONTENTS (第3,5两桶严重碰凹,船方对其内容不负责)
b. 对附加费用的说明,如:
PORT ECPENSES AT DES TINATION TO BE BORNE BY THE CONSIGNEE (目的港费用由收货人负担)
c. 免责批注,如:
N/R FOR PUTREFACTION (船方不负货物腐烂之责)
N/R FOR NUMBER OF PIECES CAUSED BY BONDLES OFF (散捆后船方对件数不负责)
SAID TO CONTAIN… (据托运人说有…)
 

案例:A.B.进出口公司向D.S.有限公司出口一批花生仁,以 CIF 伦敦条件成交。信用证规定:“150M/Tons of Groundnut Kernels, UCD.xxx per M/Ton net CIF London, Liner out”, A.B.进出口公司经对照合同条款,认为没什么问题,只是信用证上多了“Liner out”字样,经办人员对此理解为:“Liner”解释为“班轮”,“out”解释为“在外”“除外”,两词连在一起就是“非班轮”条款。按规定班轮条款的船方要负担装卸费用,那么“非班轮”条款当然就是船方不负担装卸费用。而我们的合同规定CIF伦敦的条款并不与信用证规定“非班轮”条款矛盾。前者的装费由卖方负担,卸费由买方负担,也就是船方不负担装卸费。所以A.B.进出口公司的经办人员两者没有抵触,接受了上述信用证条款。
A.B.进出口公司在装运出货后单据遭拒付,开证行拒付理由是:提单上没有表示“Liner out”条款。
A.B.进出口公司对此不理解,故分别向开证行及买方同时提出如下意见:
根据你第xxxx号信用证规定,并未要求在提单上注明“Liner out”条款,我方已在商业发票有关价格条件中已按信用证要求表示“UCD.xxx per M/Ton net CIF London, Liner out”,即已满足信用证要求。根据上述情况,我单据与信用证相符,你们应接受单据,按时付款。
英国D.S.有限公司对此回电:“Liner out”是关系到我公司是否负担卸货费依据的条款。“Liner out”系指卸货费按班轮条款办理,即卸货费由船方负担。由于你提单上未表示“Liner out”,所以船方不受此条款约束,不负担卸货费,也不负责卸货。因此我无法付款。
A.B.进出口公司也同时接到开证行的复电:我信用证在运输条款中明确规定“Liner out”,它作为运输条款,理应在运输单据中将信用证指明的有关运输条款完全地列入,这才符合国际惯例做法。所以,我行仍无法接受上述单据。 A.B.进出口公司又通过询问船公司,这才明白自己理解的“Liner out”正好与原意相反。但A.B.进出口公司认为双方贸易合同并未规定“Liner out”条款,只一般地签订了CIF伦敦。按合同规定的CIF条件,其卸货费应由买方负担。但买方却违背合同规定,另在信用证上擅自规定卸货费由船方负担,是不应该的。A.B.进出口公司再向开证行复电如下:
关于第xxx号信用证项下的单据所指不符点事,我们认为虽然信用证规定了“Liner out”,但并未明确规定在提单上必须表示“Liner out”。根据UCP500第21条规定,如果信用证并未规定单据的措辞或内容,只要所提交单据内容与提交的其他规定单据不矛盾,银行将接受此类单据。所以根据上述规定,我提单可以不表示你信用证未特别指明必须表示的内容。因此,我所提交的提单,你们认为的 单证 不符是不存在的。
开证行答复如下:
关于第xxxx号信用证项下的提单,据你方说法以UCP500第21条规定,如果信用证并未规定单据的措辞或内容,只要所提交单据内容与提交的其他规定单据不矛盾,银行将接受此类单据……。我方提请你方注意:你方未全面理解UCP500第21条的条文。该条文首先规定:“当要求提供运输单据、保险单据和商业发票以外的单据时,信用证中应规定该单据的出单人及其措辞或内容,如信用证对此未作规定,只要所提交单据内容与提交的其他规定单据不矛盾,银行将接受此类单据。”这是第21条整条原文。也就是说上述条文规定只能适合于除运输单据、保险单据和商业发票以外的其他单据。我们所争执的不符点单据是运输单据---提单,它不适用于第21条。作为运输单据,不将信用证规定的有关运输条款“Liner out”列入,当然应认为不符合信用证要求。
这时D.S.有限公司提出,如果卖方同意负担或仍由船方负担卸货费,货款则可以照付。
A.B.进出口公司即与船公司研究,其卸货费可以由发货人负担,请目的港船方代表先行垫付卸货费。但经联系方知该批货物已由收货人提取,卸货费也已由收货人支付了。于是A.B.进出口公司立即向开证行提出:关于第xxx号信用证项下的单据,你方既已决定拒受单据,请速将原单据种类及份数全部退还给我们。
由于开证行已放单给买方,买方已持提单取货,开证行无法退单,只好宣称如下:“关于第xxxx号信用证项下的单据,经研究并征得开证申请人同意接受单据,我已于本日付款。”最后,由于开证行错误地擅自交单给买方,还不得不负担了由于晚付款的利息。 分析:从该案例吸取的经验教训有:(1)对班轮条款(Liner terms)及“Liner out”的理解,及由此而引起的审证问题。买方在信用证擅自加列“Liner out”,与合同不符,但由于卖方错误理解“Liner out”,因而没有要求改证,本案的错误根源在于此。(2)信用证中的运输条款内容应完全列入运输单据。本案中卖方的错误是未在提单上完全体现信用证有关运输条款。(3)开证行对拒付的单据只能妥善保管或退还交单人,本案中最后开证行被迫付款并承担利息就是因为擅自将不符单据交申请人的错误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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